
瑞斯·博伦(Res Boren)提出观点认为:“当金融基础设施从纸质记录转向电子记录时,并不需要新的监管框架,那么对于区块链也同样不需要。”
作为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中负责金融科技事务的高层,他指出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所承担的功能与传统金融基础设施无异,因此在立法层面,不应将其单独划分为一类资产。
周三在墨尔本举行的货币与金融会议上,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莱斯·博伦发表专题论文,明确表示加密货币的监管应当遵循“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这一原则。
博伦进一步阐释,代币化证券需接受证券法律约束,而稳定币则应纳入支付服务立法范畴。此外,他指出加密货币的其他细分领域可能还需遵守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这种监管思路与国际上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截然不同。例如,美国推出了CLARITY法案,欧洲也建立了加密资产市场法规框架,均采取了较为独立的监管路径。
博伦强调,资本配置、支付结算以及风险管理这三大核心金融功能已随技术进步不断演进,分布式账本技术(如区块链)也不应因此受到区别对待:
“数字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长期金融活动的新技术形态。尽管发行、转让和记账的机制发生了变化,但这些工具所服务的基本经济功能并未改变。”
“监管体系曾多次成功适应技术变革——从纸质工具到电子记录的转变过程便是明证——但始终未放弃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等基本原则,”博伦补充道。
澳大利亚并未制定一项大型加密货币法案
“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做法,其主要的加密货币立法——《数字资产框架法案》,仅旨在修订《公司法》的部分内容,”博伦表示。
“该法案并未放弃现有的金融服务框架,而是引入了量身定制的修订案,将数字资产平台纳入已有的监管体系。”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加密货币市场已通过ASIC信息简报225获得了明确指引。该简报指出,《公司法》中现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定义同样适用于数字资产。
“ASIC的指导意见明确否定了数字资产在监管目的上构成独立资产类别的观点,”博伦表示,“相反,它确认,当数字资产用作证券、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权益或非现金支付工具时,其可能属于监管范围之内。”
博伦指出,聚焦于“经济特征而非技术标签”,有助于监管机构为市场参与者制定更清晰的规则,同时有效减少“监管套利的机会”。
ASIC信息表225同样将监管重心放在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博伦分析称,数字资产行业中大多数消费者受损案例,都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的行为不当。
去中心化产品仍难监管
博伦承认,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可能会引发分类难题,但他表示,法律分析的核心应在于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流向,而非仅仅看形式上的去中心化声明。
“在可识别的各方对协议设计、治理或经济结果施加影响时,监管义务可以且应当随之而来。”
以上就是澳大利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解读:加密货币是技术架构下的金融创新的详细内容,更多关于澳ASIC:加密货币属技术金融的资料请关注其它相关文章!